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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以物抵债风险及应对策略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王彬 兴业资管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发布时间:2023-12-06


农商银行的客户群体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侧重于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抗风险能力较弱。而较小的资产规模、较差的资产质量、较低的利润水平造成了农商银行较大的资产质量下行压力。如何以个性化、定制化的方式化解农商银行不良资产,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持续释放农商银行以物抵债的政策利好,但如何运用以物抵债,对接农商银行的有效风险化解需求,仍需深入探讨。

金融风险化解路径亟待探索

8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二季度银行业保险业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情况,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2001亿元,较年初增加2200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62%,较年初下降0.01个百分点。其中,农商银行的存量不良贷款余额8202亿元,在商业银行中占比达25.6%。增量上,上半年农商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增加656亿元,增量占比30.2%,信贷质量控制压力较大;相对率上,农商银行上半年不良率3.25%,远高于商业银行平均水平,而且比上年末农商银行的不良率还上升了0.03个百分点。整体而言,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农商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来35号文的出台,再次凸显了以物抵债在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物抵债,是在当事人协议约定或司法机关推动下,以他种给付来替代原定给付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抵债资产可以是债务人自身资产或第三人资产,其业务基本逻辑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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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农商银行的以物抵债大都是在自行和解、民事调解书约定、法院判决和网拍流拍四种情形下进行。其中,法院判决和网拍流拍下的以物抵债占比最大。在抵债资产的类型上,分布较为集中,主要是生物性资产和房地产这两大类,但这两类抵债资产的风险类型大不相同,应对策略也多有差异。

生物性资产抵债风险及应对

生物性资产抵债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生物资产》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系基于生产农产品需要,以提供劳务或出租等方式实现经济收益而持有的资产。生物性资产具有一定增值性(如产生法定孳息或自然孳息)和可变现性,常被农商银行作为抵押物,用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但自身风险也不容忽视。

确权风险。只有在物理和法律上有效区隔抵质押物与其他资产,才能实现确权,但生物性资产与一般动产不同,经常变动且锁定困难,虽然信息科技的进步,能够为农商银行提供二维码标记等技术支持,但在覆盖面和使用范围上仍存在不足,物理区隔仍不到位;法律意义的区隔上,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抵质押物应“能够合理识别”,但如果是种类物意义上的生物性资产,合理识别和区分就存在较大障碍。如(2017)最高法民申2923号案(XX银行大连青泥支行、大连XX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就是在物理及法律上难以区隔,从而导致金融机构败诉。

持有风险。生物性资产具有自我成长性,且价值会变化,这其中既有产生天然孳息等导致资产增值的有利情形,也有出现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导致资产价值贬损的情况。而生物性资产管理具有较强的技术壁垒,农商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并不具备,无法在持有期间提升资产价值,反而会加速价值的贬损,加大资产持有期间风险。

变现风险。快速处置生物性资产,变现退出以降低损失,是发挥以物抵债风险化解作用的核心诉求,但生物性资产往往存在权属不明晰、无变现市场、因功能性损坏无法修复、抵债物与其他物紧密连接无法分割处置、抵债物被他方持续占用等多方面原因无法处置,严重削弱了降低损失的作用。

生物性资产抵债经营思路

合理确定抵债资产范围。根据《民法典》第395条及《担保制度解释》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且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才认定担保成立。因此在办理生物性资产抵债时,应首先通过区位、数量、品类等基础信息锁定抵质押物,并通过标记、GPS芯片、二维码等技术实现抵质押物的“特定化”,与此同时,还要借助贷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实现法律意义上的锁定,才能准确界定抵债资产的具体范围,破解确权风险。

通过保险转移贬值风险。在农商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或在资产抵债后,应敦促债务人投保其抵质押的生物性资产,明确将农商银行约定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或通过签订赔款转让及索赔权转让文件的方式,实现抵债资产价值贬损风险的转移。

加快处置降低持有风险。农商银行在接受生物性资产抵债时,应做好后续处置安排,做好生物性资产相关产业链上下游的沟通工作,在特定产业内实现资产的及时变现,降低持有期间管理成本,提升处置效率,才能打通化解风险的“最后一公里”。

房地产抵债风险及应对

房地产抵债风险

高税费风险。虽然35号文给予了抵债环节的税收减免优惠,但抵债资产流转中,在资产抵入、持有和处置卖出等各个环节依然面临较高税负成本。如在取得环节的税费就包括缴纳契税3%~5%、印花税0.05%、土地出让金、增值税进项税、评估费、公证费等。持有环节包括增值税9%、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处置环节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0.0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5%等。

高成本风险。在持有期间,抵债资产往往只能带来少量甚至无法带来现金收益,但每年却必须承受大量税费(如上述)及资本成本(如抵债机构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69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超出2年的处分期限时,其风险权重为1250%)。

控制风险。以物抵债的债务人普遍处于艰难经营、严重亏损状态,自救往往是借助已被抵质押且有实际价值的担保物来实现,因此农商银行在抵债后往往也只是依据法律文书取得了形式上的所有权,并未实现实际占有,因此在持有期间,难以对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施加控制,不仅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难以得到补偿,而且无法处置变现收益。

房地产抵债经营思路

合理确定抵债资产价格。若抵债物的估值与市场价格存在差距,容易造成有价无市,因此在对抵债资产评估时,应以“最佳有效使用”为原则,结合外部市场环境,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进行统筹考虑,并综合资产控制权所需的费用、税收成本、持有期间的资金成本及后续处置难度等因素后确定收购价格,以防止抵债价格过高,抵入后无法及时转让退出,导致抵偿效果大打折扣。

合理确定交易结构运营。为实现税务筹划,并提升资产经营能力,可考虑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承接拟抵债的资产,并以GP/LP的方式,引入专业第三方经营机构,对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益,在实现资产增值后再积极寻找意向购买方,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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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交易结构中,项目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可有效降低抵债债权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同时,因农商银行通过转让项目公司份额/股权的方式退出,而不是转让不动产,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等,可降低退出环节税费。

有效确权降低处置障碍。对于买受人,农商银行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受让执行标的,如果属于一般债权,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买受人或者施工人是否具有民事权益、能否达到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如为担保物权,应按照购房消费者生存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优先于物权期待权的权利顺位,制定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策略。

在通过以物抵债取得不动产时,应在以房抵债协议书中载明法定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坐落位置、面积、价款、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地产、四至界限、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准确界定抵债资产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交割手续实现资产的真实掌控,为后续处置变现扫除障碍。


网站编辑 - 戴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