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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监管方式 提升监管有效性

来源: 作者:何欲晓 中国银保监会中山监管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黄泳森、柯靖桦 中国银保监会中山监管分局 发布时间:2023-03-28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从而实现相应的监管效益。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则是金融监管的工作制度安排所取得的相应监管效益。

银保监会2023年工作会议提出,要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健全金融法治,完善全流程全链条审慎监管,提升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为实现经济运行稳中求进目标,防范风险已成为当前金融工作的“生命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更加重要和迫切。

看清形势趋势 认识监管有效性

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提升是多方面协同联动的过程,增强制度实施有效性、提高全流程全链条审慎监管有效性、强化科技赋能监管有效性是金融监管部门亟需努力的方向。

增强制度实施有效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坚实基础。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法治建设,不断完善银行业保险业细分领域风险防范化解相关规定,形成多层次制度体系,为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奠定了良好制度基础。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现代化发展时间较短,对域外经验借鉴较多,自主创新法治经验较少,金融生态和法治环境建设有待健全,存在金融监管部分关键环节法律授权不足、部分法规震慑力不强、部分规章落实执行变形走样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需持续依法合规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持续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监管部门可根据不同金融领域、机构和市场特点,制定差异化、针对性制度,细化监管标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将监管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切实增强制度实施有效性。

提高全流程全链条审慎监管有效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根本要求。近年来,疫情反复冲击下,金融风险形势严峻复杂,金融体系内部风险仍在累积,长期形成的隐患并未消除,“黑天鹅”“灰犀牛”事件时有发生。2023年1月,银保监会首次提出“完善全流程全链条审慎监管”工作任务,亦是首次公开提出“全流程全链条审慎监管”概念,其内涵是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重要的位置。其内在要求是,金融监管作为整体需始终具备宏观审慎视野,以微观审慎为基础、以行为监管为支撑,通过将宏观审慎、微观审慎、行为监管既独立又协同地有机统一运用,实现对风险的早处置、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有效性。

强化科技赋能监管有效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与庞大、复杂的金融机构体系相比,金融监管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资源都明显不足,亟需搭建坚实的技术底座,赋能监管快速发展壮大。但是,当前金融监管科技水平与金融行业数字化水平的差距仍在扩大,现有的金融监管科技工具和手段已较难满足实际需求。监管部门需要强化金融监管技术对监管本身的支持保障作用,包括强化科技运用、加快金融大数据和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防范金融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风险,在把握包容、审慎原则的基础上,考虑采取特殊创新监管办法等,全力推动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聚焦重点难点 提升监管有效性

从理论上把握提升监管有效性的方向后,对监管部门而言,更重要的是要将理论联系实际落实到监管过程中,在日常工作中提升监管有效性。

(一)提升依法监管能力

牢固树立金融法治观念。我国金融领域法律丰富,目前仅基础性法律就有六部之多,而且金融法治内容丰富,既涵盖直接金融领域,也涵盖间接金融领域。具体包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不同领域。监管人员需要持续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金融法治理念。尤其要明确的是,服务实体经济、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质量,是金融法治的本源性旨归。

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金融管理秩序。要持续提高监管执法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坚持“严”的行政处罚主基调,护航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督促监管人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规范处罚流程、提高处罚时效,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坚持行政处罚的政治性、人民性。

(二)提升全流程全链条审慎监管能力

持续完善早期干预机制。当前,监管部门对于被监管机构的早期干预能力较弱,要不断健全常规监管手段与早期干预机制之间的联系。在现有监测指标体系基础上,细化监测预警指标区间,设定不同区间代表的不同风险等级,确保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被监管机构的流动性风险、资本条件趋弱、资产质量恶化等问题,并通过非现场分析、现场检查、压力测试等综合监管手段强化指标变动追踪,深挖问题根源,为采取有效监管提供依据。此外,要推动完善与地方政府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外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早期干预合力。

强化问题机构监管,促进机构自主化解风险。监管部门要持续推动问题机构提高内部不良资产管理能力,制定不良压降计划,将降低不良贷款水平纳入运营目标,主动解决不良资产可能引发的衍生问题。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督促问题机构结合资产质量情况、整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深入分析处置方式的优势与劣势,实现不良资产最优处置,避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提升监管科技运用能力

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监管部门可依托现有数据系统,积极探索建设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导入自动化、数据分析流程化、分析结果可视化、分析工具多元化,利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例如,可基于客户风险系统,生成贷款分类真实性、新形成风险贷款等疑点清单,定期自动将预警信息推送监管一线。可针对各领域突出的合规问题,构建通用模型库,选定目标机构进行不间断筛查,自动抓取合规问题和风险线索,输出合规疑点画像表。

加强数据治理。监管部门需持续做好数据治理相关政策解读工作,明确金融机构数据填报要求,根据实际问题细化数据标准填报指南,确保金融数据准确,全面反映业务实质。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需落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督促机构把金融数据安全纳入发展战略,建立安全运行体系,做好安全风险监控、数据安全风险管理。

网站编辑 - 古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