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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输血造血体系  增强中小银行“元气”

2024-01-30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城市银行处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叠加银行业净息差收窄、资产质量下滑等因素,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面临较大压力,部分中小银行先后放弃行使二级资本债赎回权,反映出中小银行面临资本充足水平严重不足、新发债难以为继的困境。与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相比,中小银行资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弱、公司治理不完善,资本补充渠道相对狭窄。资本不足不仅会影响中小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与自身稳健发展,甚至可能引发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分析当前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面临的主要困难并探索解决之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内外交困”

相较于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中小银行面临的内源性资本补充压力更为突出,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

——大行下沉,中小银行展业空间收窄

近年来,大型银行利用渠道、价格、客户基础等优势不断抢占下沉市场,中小银行面临竞争加剧、优质客户流失、发展空间紧缩的困境。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有效信贷需求不足,企业提前还款明显增多;受LPR下调等因素影响,贷款收益率显著下降,而存款成本相对刚性,净息差持续下降,业务经营面临量价双重挤压。以湖南辖内某中小银行为例,2023年二季度新发生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同比下降65BP,而同期新发生定期存款加权平均利率同比下降仅20BP。中小银行盈利状况恶化制约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利润留存难以支撑资产扩张对资本的消耗。

——不良高企侵蚀利润成果

中小银行经营区域以注册地为主,客群多为中小微企业,业务模式较单一,经营情况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资产质量顺周期特征较大型银行更为明显。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恢复期,结构性问题及周期性矛盾交织叠加,中小银行不良资产风险暴露更加严重,存量延期展期贷款和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资产质量劣变压力进一步增大。不良资产规模上升导致核销和拨备计提规模增加,加剧对利润的侵蚀。理论上,中小银行可运用的外源性资本补充工具种类较丰富,但实践中,中小银行受自身条件及各类政策限制,真正能适用的资本补充工具非常有限。

——部分资本补充工具发行门槛较高、限制较多

IPO、增发、配股等工具。IPO门槛较高,绝大多数中小银行难以达到IPO条件,且耗时较长;增发、配股等工具主要适用于上市银行,且可能会稀释原股东权益,引发内部利益冲突,从而增加实施难度。

可转债。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联合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将可转债的发行主体扩展至符合条件的非上市银行。但截至目前我国暂未有非上市银行发行可转债的先例,其主要原因是非上市银行的股票缺乏公开转让途径,转债持有人在转股后的退出安排也相对更繁琐。对于上市银行而言,可转债存在发行整体耗时较长、银行自身股价偏低导致转股率较低的问题,不利于及时补充资本。

优先股。2019年,原银保监会等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明确非上市银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无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即可发行优先股,降低了非上市银行发行优先股的门槛。但实践中,2020年以后无新增银行优先股发行,主要原因是优先股发行门槛较高、审批周期较长、流动性较差,且2019年商业银行开始发行永续债,因其对发行主体的要求更低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程更简便,形成了对优先股的替代效应。

增资扩股。目前,中小银行市净率低于1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多数中小银行为地方国资控股,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增资扩股的发行价格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值。但如果以显著高于二级市场价格水平的价格发行,投资者往往因定价偏高而不愿投资。以湖南辖内某中小银行为例,该行拟于2024年进行增资扩股,但该行目前市场上股权成交价格(2.6元~3.5元)与每股净资产(预计2023年底为4元)存在较大差距,对实力较强的投资者缺乏吸引力。此外,增资扩股仍面临股东层面的困难。以民营银行为例,从现有股东角度来看,大股东实力相对雄厚,增资意愿较强,但受持股比例不得高于30%的限制,部分小股东自身经营不佳,新增注资能力不足;从新引入股东角度来看,一方面新股东要符合民营银行发起人股东资质以及“两参一控”条件,实际符合受让条件的股东不多,另一方面部分民营银行由于盈利能力较弱、公司治理不健全等问题,较难吸引到有实力的优质股东。

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目前监管政策对银行发行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均有近三年连续盈利等硬性要求,而民营银行发展历史短、规模较小、业务资质受限,经营模式具有较强的独特性,相关监管指标表现也与主流银行不尽相同,比照现有监管政策要求,较多民营银行达不到发行债权类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

——附有减记条款的资本补充工具缺乏市场认可度

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不良率较高,抵御风险能力较弱,相较大型银行,其发行的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达到减记触发条件的概率更高,一旦发生触发事件,投资者债权将遭受损失。以永续债为例,虽然市场普遍认为商业银行永续债违约风险较低,但部分条款并不利于投资者,例如债券不提供担保,在达到触发条件时可不经过投资者同意进行减记,递延付息不构成违约等。近年来,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风险事件发生后,市场对中小银行潜在风险和发展前景的担忧情绪上升,特别是2020年包商银行宣布对其2015年发行的65亿元二级资本债本金予以全额减记且累积应付利息不再支付,刚性兑付和牌照信仰被依法打破,导致中小银行特别是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中小银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难度和融资成本显著上升。此外,出于自身资本充足率较低及续发困难等因素考虑,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未行使二级资本债赎回权,使投资者面临估值波动风险,进一步打击了市场对实力较弱、所处区域经济环境不佳的中小银行发行债务类资本补充工具的投资积极性。

——资本补充工具投资群体较单一且流动性不足

目前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投资主力仍是银行自营资金和理财产品,保险、基金等市场化主体认购规模有限,市场流动性不高。以永续债为例,根据2020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如发行人将永续债记为权益类工具,则保险资金投永续债将受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限制,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意愿下降;流动性方面,虽然人民银行于2019年创设央行票据互换工具为投资商业银行永续债提供流动性支持,但是央行票据接受永续债的合格银行标准较高,如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三年累计不亏损、以逾期90天以上贷款计算的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等,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发行的永续债无法纳入互换标准。又如,根据2017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关产品,许多中小银行未能达到此要求。

多管齐下 破解中小银行资本补充难题

推动银行走高质量发展道路。一是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充分发挥“三会一层”作用,优化发展战略、治理机制,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二是提高盈利能力。以轻资本、轻资产、轻成本为导向,大力拓展中间业务、零售业务。引入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考核评价体系,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和风险回报水平。合理确定分红比例。三是防控信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不良资产上升势头,加大对存量风险资产的盘活和处置力度。四是加强市值和评级管理。针对投资者和评级机构关注事项建立内部定期分析机制,及时采取整改和优化措施,提升市场形象。

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当前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刀切”现象,对发行主体的要求较高,中小银行的适用性不足。建议对中小银行设定单独的发行标准和审批要求,尽量弱化规模导向,强化盈利能力、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导向。对于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状况良好、风控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同时,修订针对民营银行股东的监管政策。对大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破除增资扩股的隐性障碍,鼓励优质民营企业加大对民营银行发展的长期持续投入;对股东的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等指标设定逆周期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变化阶段性调整相关要求,避免经济下行期现有股东因财务状况恶化而不满足股权增资条件。此外,稳步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允许经营状况较好的民营银行先行先试,在试点的基础上公开上市;稳步推进民营银行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试点,进一步完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出台操作细则,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助力中小银行把握资本补充工具发行的窗口期。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打通银行间和交易所两大债券市场,提升市场的深度和资源的多样性,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提供便利环境。适度放宽保险资金、公募基金、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等长期限投资者投资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限制,探索允许合格个人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市场或银行柜台市场直投,或通过专业经纪机构委托投资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工具。针对永续债的流动性制约问题,一方面探索放宽可进行央行票据互换操作的永续债合格主体条件限制,让更多中小银行参与其中,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可授权评级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增加担保等增信方式为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提供支持,提高对潜在投资者的吸引力。

丰富和完善资本补充工具箱。在推广方面,和减记型资本补充工具相比,转股型资本补充工具有利于加强投资者保护,更易受到投资者认可,是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鉴于银行转股型永续债已有发行先例,建议进一步为银行发行转股型二级资本债搭建制度框架。在制度完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提高损失吸收条款的灵活性,如丰富减记条款触发事件类型;增加“临时减记”条款,即在债券本金被减记之后,若发行人整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好转,产生了正的可分配利润,则可将债券本金恢复。针对转股型永续债,进一步细化转股价格及赎回机制等各项条款的设置,约束发行人行为。在创新方面,针对核心一级资本工具较匮乏的现状,可对照合格资本标准,探索创新不具有表决权、收益不固定的永续核心一级资本工具,以及一定期限后强制性转股的可转债。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