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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二支柱作用

2024-01-03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本监管研究课题组

资本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其中,第二支柱从风险覆盖和外部审查的角度对第一支柱形成有效补充,是资本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对第二支柱有关内容作了修订和完善,对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支柱持续强化

第二支柱包括基于银行自身视角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ICAAP)和基于监管机构视角的监管复核与评估机制(SREP)。从银行视角来看,要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健全完善治理架构和流程,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判断评估所面临的风险,强调通过压力测试模拟各类风险的不利变动对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强化资本端和风险端的匹配管理。从监管视角来看,要建立起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对话与反馈机制,在监管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银行的资本约束,在发现银行承担过度风险或资本不足时,及时采取监管干预,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或追加资本,从而丰富与强化第二支柱。

作为第一支柱的重要补充,第二支柱的作用和意义表现在:一是推动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将第一支柱未能覆盖的风险类型,如集中度风险、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纳入资本充足评估框架,保证银行拥有充足的资本以应对其面临的各类风险。二是对于第一支柱下计量模型和参数应用产生的模型风险和监管套利,通过在第二支柱下设置资本底线要求予以纠正和完善。三是对于第一支柱下最低资本要求不足以抵御其风险的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在第二支柱下给银行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

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均已建立起内部资本充足程序,监管机构第二支柱下的评估指导持续完善,但与第一支柱相比,还存在理解认识不够清晰、实际应用不够深入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要求。与第一支柱具体详细的规则不同,第二支柱的要求以原则性指导为基础,监管机构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于结合本国银行业实际风险状况实施监管,确保监管工作的灵活性和全面性。

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则修订内容

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参考借鉴国际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总体稳定、局部调整的思路,对第二支柱监督检查相关规则作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完善风险评估标准。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等专门规制,覆盖了相关风险的监管要点。本次修订结合上述规制,对银行账簿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声誉风险等评估标准做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确保与现行规制有机衔接,也有利于现行规制的执行落实。此外,根据银行业近年发展变化,明确将国别风险、信息科技风险、气候风险等纳入风险评估范围,丰富了评估框架和体系。

加强压力测试应用。压力测试是一种以定量分析为主的风险分析方法,通过测算银行在遇到假定的小概率事件等极端不利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分析这些损失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对银行脆弱性做出评估和判断。本次修订明确压力测试应作为银行风险识别、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工具,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评估银行所面临的潜在不利影响,将轻度压力测试下资本缺口转换为第二支柱资本加点要求,以增强银行在压力情况下的韧性。

明确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二支柱下,监管机构可根据单家银行实际的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水平,提出额外的资本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厘清了第二支柱资本要求与其他各项资本要求的逻辑关系,明确了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应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之上,统一认识、便于理解。同时,对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满足最低资本要求(5%),但不满足储备资本要求(2.5%)的商业银行,设置最低收益留存比例要求,督促银行在资本紧缺时期减少利润分配,保存核心一级资本实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引入差异化监管要求。第二支柱在监管匹配性原则下进行差异化制度安排,以适应各类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不同的实际情况。对于已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评估认可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根据其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结果,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尚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或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评估未达到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根据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监管评级以及监管压力测试情况等,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优化调整资本底线要求。第一支柱下,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的方法有高级方法和标准方法。其中,风险管理和应用水平较高的银行经监管验收通过可采用高级方法,通常情况下高级方法更节约资本。为有序推动高级方法实施,原《资本办法》设置了三年并行期的资本底线要求,本次修订以统一的72.5%资本底线要求替代三年并行期要求,既保留对高级方法的审慎性校准,抑制模型套利,也有利于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节约资本,用于支持服务实体经济,还有助于增强与国际银行之间的可比性,提升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二支柱的发展和应用

展望未来,随着经济形势不断发展,银行经营日趋多元化,第二支柱“量体裁衣”的模式将在银行监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第二支柱未来的发展和应用,提出以下建议:

健全公司治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资本管理的本质是风险管理。第二支柱强调,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仅与资本数量有关,还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程序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密切相关,需要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作为保障。董事会作为银行重要决策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风险偏好的制定和对管理层的监督,确保管理层建立各类风险评估框架,开发资本需求与风险挂钩的风险计量体系,并通过有力的内部控制确保相关政策流程的有效落实。管理层负责银行日常经营,应能够全面准确把握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确保风险评估体系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平衡好资本充足水平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健全公司治理架构是第二支柱首要要求,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定期重检、夯实责任,确保内部管理程序顺畅有效。

结合制度要求,深化第二支柱应用。近年来商业银行在第二支柱下逐步建立起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能够较为全面地评估各类风险,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综合确定第二支柱资本需求和管理目标,但对第二支柱评估结果的应用仍较为有限。随着《资本办法》对风险评估标准的完善、对压力测试要求的强化以及对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明确,商业银行未来应进一步深化应用,结合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风险偏好、发展战略和经营策略,实现风险与资本的动态平衡,确保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中还是压力环境下,都能够保持与自身风险偏好、管理能力相适应的资本充足水平。

关注新型风险,提高监管前瞻性。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地缘政治影响及金融数字化等发展,全球各国监管机构近年来对银行业可能面临的新型风险给予广泛关注,巴塞尔委员会也多次组织专题会议进行研讨,相继发布了普遍适用的监管指引,为各国监管提供参考。《资本办法》第二支柱现已将气候风险、国别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纳入风险评估范围,要求银行自行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风险并进行相应评估。未来,我国监管机构要继续密切关注新型风险,持续跟进全球金融监管动态,加强银行监管前瞻性和适用性,及时动态调整对银行的监督指导,更好地发挥资本监管效用,促进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23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