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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资本计量改革 提升信用风险管理

2024-01-03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本监管研究课题组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也是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合理统筹国际标准、国内监管要求和行业状况,对信用风险资本计量规则进行了修订,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引导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中行稳致远。

完善信用风险计量规则的背景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信用风险对银行而言,从最开始就是最基本、最重要的风险类别。从国际监管改革的历史沿革看,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仅针对单一风险,即信用风险规定了计量方法。信用风险的计量逻辑是按照不同的风险特征,将银行资产划分为若干类,并赋予相应的风险权重,进而计算风险加权资产。随着国际监管改革的不断推进,信用风险始终是风险计量的重中之重。在巴塞尔协议II下,除适当细分资产类别和风险权重,完善权重法之外,还新增了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自行估计计量参数。

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信用风险计量规则仍存在不足,主要包括权重法的风险敏感性不足、过度依赖外部评级等,内部评级法的模型过于复杂、不同银行间的模型计量结果不可比等。巴塞尔协议III对信用风险资本计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兼顾审慎性和风险敏感性的基础上,一定程度地还原了监管规则的简单性和实用性,实现了不同方法和不同银行间信用风险计量结果可比。

从我国银行业实践看,信用风险始终是银行主要面临的风险。截至2022年末,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在我国银行业风险加权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达到92%。为了有效监测、计量、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监管部门逐步丰富包括风险分类、损失准备计提、资本计量等在内的一系列监管工具,建立了一整套针对银行信用风险的监管体系。其中,《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借鉴国际规则,引入了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对部分标准进行了本地化调整。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和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业务模式、风险特征的不断变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也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提高风险暴露分类的科学性以及风险计量的敏感度。

信用风险计量规则修订内容

针对信用风险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量结果不可比的问题,《资本办法》提升了信用风险权重法的风险敏感性,同时限制了内部评级法的适用范围,缩小两种计量方法在计算复杂程度、风险管理要求以及计量结果上的差异,从整体上提升各类银行信用风险计量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权重法方面,细化风险暴露分类。新增房地产风险暴露、专业贷款、投资级公司等敞口类别,调整公共部门实体、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等的范围,规范了各敞口的定义。引入新的风险因子。对房地产风险暴露、专业贷款、投资级公司等多个敞口采用新的风险因子进行定性、定量判断,进而确定风险权重,大幅提升了风险敏感性。合理校准风险权重。对地方政府债适用的风险权重进行差异化处理,根据银行偿债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细分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并调整权重,校准部分公司风险暴露、个人风险暴露以及股权投资风险权重等。调整部分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根据银行可能承担的实际风险情况,有针对性地强化部分业务风险防控,避免监管套利。此外,《资本办法》还新增了资产管理产品的计量规则,完善信用风险缓释规则。

内部评级法方面,计量框架上整体延续了原监管框架,主要在适用范围、参数估计和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一定调整。限制内部评级法适用范围。考虑到金融机构和超大型公司风险暴露属于低违约资产组合,违约数据积累不足,不允许上述敞口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调整内部评级法风险参数。包括调整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底线,并提高了违约风险暴露(EAD)的审慎估值要求。例如,新增合格循环零售(非交易类)PD估计值底线,适度下调初级内部评级法下无合格抵押品覆盖的非零售风险暴露LGD监管给定值,同时设置EAD估计值底线。强化合格抵质押品的标准。进一步强调抵质押品的独立性原则,要求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同时提高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合格抵质押品的管理条件。

落实信用风险计量新规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商业银行是支持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通过提供金融支持,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升级和创新,为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信用风险仍然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效的资本监管体系对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权重是维护资本监管审慎性的基石,风险权重的设定应客观体现各类资产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资本办法》在维护风险计量审慎性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风险暴露的权重进行了合理校准,引导商业银行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例如,新增中小企业、投资级公司暴露分类,助力减轻中小企业、优质企业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应以《资本办法》实施为契机,健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信用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同时用好优惠政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动能。

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建设。信用风险计量规则需要银行提升在尽职调查、授信管理、押品估值等方面的管理能力,涉及到前中后台部门的密切配合。例如,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审慎性判断、投资级公司的认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评估等方面,对银行的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规则的落地需要系统性的顶层规划。商业银行应明确工作机制,厘清部门职责,优化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加强信息收集和共享,确保各项管理要求得到落实。

进一步健全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和系统是办法实施的基础,基础不打牢固,资本计量就只是“空中楼阁”。《资本办法》对信用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进一步细化风险暴露分类、提升内外部信息收集颗粒度要求、强调银行对风险的审慎判断能力等,这些看似“软性”的管理要求,实则对银行建立健全信用风险信息系统提出了长远的战略规划要求。只有满足相关风险管理要求的银行,才能适用更为优惠的资本计量规则,从而体现出《资本办法》激励相容的政策意图。商业银行应持续做好基础数据的治理,优化信用风险信息系统,提升资本计量的准确性,为全面风险管理打下扎实基础。

加强风险计量的管理应用。以计量促管理,是开展风险计量的核心目的。经过多年实施,商业银行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风险计量体系,风险管理水平也有了长足发展,但资本计量结果在内部风险管理中的运用还不够广泛和深入。商业银行应以实施《资本办法》为契机,梳理现有资本计量结果应用情况,加强对计量结果的监测和分析,优化管理流程,深化风险计量在业务准入、限额管理、内部评价体系等各方面的应用,充分发挥资本监管对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

持续优化内评体系建设。《资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治理、数据和模型等方面的要求。对于已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应根据办法对相关计量模型参数进行评估调整,持续监控、验证、优化模型,不断深化内评应用。对于部分风险计量和管理应用成熟度较高、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已开展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的权重法银行,可在做好权重法实施的前提下,对照办法继续完善内评模型,做好评估验收的申请和准备工作。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23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