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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创新路径

2023-12-25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联社党委委员、副主任 王雨默

作为地方金融主力军、生力军,农村中小银行始终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县域”的战略定位,对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受自身体制机制等因素影响以及受众客户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等问题,农村中小银行在资本补充、治理结构、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传统的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如重组盘活、借新还旧、以物抵债、核销等方式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不良资产处置需求,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不良资产持续攀升、处置压力增大,处置手段亟待提升。

地方AMC方式

(一)地方AMC设立和运作模式

我国不良资产需求方主要为各类不良资产管理公司(AMC),当前我国AMC行业呈现“5+N+AIC+外资系”格局。其中“N”包括了由省政府和原银保监会授权成立的地方AMC,地方AMC能够参与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工作。地方AMC对本省的经济环境等方面更为熟悉,因此能够更高效地参与本省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及处置工作。“N”也包括非持牌AMC。非持牌AMC是指不持有相关牌照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由于其无法批量受让不良资产,非持牌AMC多与全国性AMC、地方AMC合作,通过投标、拍卖等方式在二级市场从出售方购入不良资产。

2016年10月,原银监会下发《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指出允许有意愿的省级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此外,该文件还取消了地方AMC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限制且允许对外转让主体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2019年7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地方AMC应以市场化方式、法治化原则、专业化手段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以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主要经营目标,以此引导地方AMC回归本源、专注主业。2022年6月,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大幅放宽了金融AMC的作业范围,并给予一系列政策支持。明确要求金融AMC要切实发挥逆周期的救助性功能,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金融业转型等方面要主动作为。

AMC业务可分为不良资产业务和其他业务两个部分,AMC的不良资产业务模式较为清晰:全国性AMC、地方AMC、银行系AIC和外资机构通过自主收购、委托收购和合作收购的方式从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处进行不良资产收购。由于非持牌AMC无法直接参与不良资产一级市场交易,非持牌AMC一般会委托持牌AMC在一级市场完成收购后将不良资产转让给非持牌AMC。届时非持牌AMC能够与其他持牌AMC一样,对获得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常用处置方式包括收购处置、收购重组、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等。

(二)与AMC深度合作促进地方中小银行改革化险

补充地方AMC资本实力,收购银行不良资产。因地方AMC存在自有资金有限、融资渠道受阻、融资成本较高等问题,通过发行专项债、财政增资、股东增资、项目融资等方式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增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配套自筹资金,以市场化结合政策性定价方式收购银行不良资产,修复银行各项监管指标,化解金融风险。

加强政策协调支持力度,多方助力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呼吁金融管理部门支持AMC适度增加金融债券发行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负债结构,全面提升金融不良资产的收购和处置能力。加强地方AMC建设,强化与农村中小银行合作,加大金融机构在其中的占比,全力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农村中小银行探索拓展不良资产承接机构的类型和范围,积极推广资产证券化、资产收益权转让、债转股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不良资产处置。

积极构建银行与AMC互助互惠的风险资产处置生态。银行加大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支持,认购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务工具和资本工具,并降低持有其金融债券的风险权重(一定条件下可适用商业银行权重),结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银行持有资产管理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由100%下降到25%,从而显著提升AMC处置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达成互助互惠互赢。

打破个人不良贷款批量处置方式政策壁垒。农村中小银行个人贷款占比最大,且个人不良贷款占比较高。但受限于个人不良贷款不能批量转让,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扩大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范围,例如以贷款余额为标准,允许农村中小银行对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如以500万元为标准)的个人不良贷款进行批量处理,支持其及时化解风险,坚持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通过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引进合格股东、吸收合并、重组整合、达标升级等多种方式,合力推进高风险农村中小银行处置。

债权转让方式

债权转让方式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目前除了以AMC方式转让债权外,引进社会投资人受让债权也是一种重要的处置方式。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因此,商业银行对外转让金融债权并不因受让主体无金融专营资质而无效。

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新疆辖内行社于2022年成功通过新疆产权交易中心转让一笔社团法人贷款债权转让业务,涉及金额2700万元,挽回了全部贷款本息。

难点。一是寻找合适的社会投资人,确保主体适格。二是对买方的尽调。对债权项下的动产、不动产等抵质押物进行核实,确保权属清晰,摸清核实原债务人对外债权债务,确保抵押物无其他司法查封,避免对受让人行使权利产生不必要障碍,从而引发银行违约风险。

风险代理方式

风险代理方式是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也包含委托第三方清收。

2005年11月,原银监会发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其中,“第二十六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追偿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及“第二十六条 (三):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律师代理方式。截至2022年末,全疆行社存量诉讼案件14510笔,涉及金额261亿元,已审结(执结)案件3851件、金额22.75亿元,诉讼收回现金5.24亿元。主要采用委托律师事务所诉讼方式,多为一般代理方式。

委外清收方式。自2019年至2021年9月末,全辖有30家行社委托外部清收机构(公司)开展清收业务,委托清收不良贷款总笔数49934笔、总金额191345万元,共计收回(含部分收回、未结清贷款)7588笔、金额4554.15万元。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23年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