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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引领  助推消费金融公司转型

2023-08-29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从第一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设立以来,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已走过十三年发展历程。消费金融行业在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满足不同层次消费群体信贷需求、完善金融组织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政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需要及时从前期发展中总结经验教训,立足自身专业消费信贷功能,充分发挥股东资源优势,借助各类消费平台和渠道,积极开拓消费场景,提升金融科技水平。监管部门应逐步完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制度,开发具有行业特色的监管指标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会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助力消费金融公司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功能定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

破题“三弱”  走好走稳自主发展道路

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特别是新设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等助贷机构导流客户,自营业务比重较低,易导致“三弱”,即品牌形象的弱势、客户黏性的弱化和盈利水平的弱能。具体来说,客户申请贷款时,只知道助贷机构,而不知道消费金融公司的存在,且消费金融公司无法对客户进行“二次营销”,贷款综合利费的30%甚至更多被助贷机构赚取。从长远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必须要依靠自身的竞争力,与客户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

要坚持以我为主。消费金融公司要树立品牌就是生命力的意识,无论是自营业务还是助贷业务,都要坚持把品牌宣传放在第一位。特别是助贷业务,要研究如何从提供资金的后台走到提供服务的前台,强化消费金融公司品牌宣传以及如何深化与助贷机构的合作,走合作共赢的新发展之路。

要坚持长远眼光。消费金融公司不应满足于互联网平台提供的短时间、大规模、脉冲式客户流量,要充分发挥股东资源等优势,创建线上消费平台和线下消费渠道相结合的多种合作模式,深耕细作,不断开拓消费场景,保持对消费市场需求的感知力和敏感性。

要坚持客户为本,提高运营管理水平。消费金融公司要建立以大数据中台为基础的敏捷型、专业化运营管理和营销体系。贴合不同客群的个性化消费金融需求和不同专业细分市场的特点开展服务,提升客户黏性,实现消费金融服务专业化、精准化。

守住风险底线 坚持不懈防范风险

防控风险是消费金融公司的生命线。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的特点是小额、分散,笔均贷款已降至1万元以下,单家机构每年服务的客户数超百万人次。只有建立较强的自主风控体系,才能在融资成本、获客成本趋同的市场中,有效降低贷款的综合利费水平,打破“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怪圈,践行普惠金融理念。

抓大促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引导辖内消费金融公司重点关注单笔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在贷前调查阶段进行专门的客户偿债能力分析,特别是对在本机构首次申请贷款或有多头贷款记录的客户,重点加强信贷审查,防范欺诈风险。在贷后管理阶段,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等方式核查信贷资金与约定用途的一致性,通过电话沟通、第三方数据核验等方式了解客户偿债能力变化情况。

抓源头管理。针对助贷业务比重较高的现状,消费金融公司应加强合作机构的管理,确定准入标准、明确权利义务边界,加强合作机构持续性管理,做实跟踪随访台账,完善退出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合作机构贷款集中度指标并进行动态调整,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消费金融公司传导。

做实增信措施。消费金融公司既要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明确担保方式,更要及时了解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变化情况,包括对本机构的担保情况、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在保余额以及经营情况等。

坚持科技创新。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开展以线上业务为主,要构建协同高效的信息技术风险管理体系,打造灵活、弹性、开放、安全的应用体系和基础架构,突出人工智能应用,锻造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的风控机制。

变被动为主动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群体全部为个人客户,还款能力容易受经济社会变化影响,投诉情况多发。以往,消费金融公司对于投诉的处理相对被动,易造成客户体验差、机构形象不佳等问题。对此,监管部门要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变被动为主动,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提示先行。2021年5月,北京监管局印发文件,要求辖内消费金融公司应在借款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的金额、年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此外,北京监管局还督导辖内消费金融公司主动将服务渠道、贷款逾期状况等信息告知客户。

协调先行。目前,在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诉中,相当大比例的内容涉及合作机构,消费者选择到消费金融公司进行投诉,源于对持牌金融机构的信任。消费金融公司要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抓手,提前与合作机构协调沟通,规范合作机构行为,制定针对消费者的救济措施。

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规范行业发展

建立差异化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体系。根据金融监管新要求和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特点、趋势,修订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消费金融公司展业行为,推动消费金融公司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针对消费金融公司规模小、业务模式单一的特点,明确参照执行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差异化标准,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综合成本,更好地激发创新热情。优化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指标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的前瞻性,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从2019年开始,北京监管局针对消费金融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新模式,在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报表)之外,研究制订三十余个指标的业务特色报表,及时了解机构大额贷款规模、业务模式结构、综合利费水平、助贷机构和担保机构合作情况,有助于摸清机构底数、研判机构风险。

提供公平的发展环境。消费金融公司成立时间较晚、基础薄弱,加之消费环境开拓难度大、见效慢,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监管部门在规范消费金融公司合规展业的前提下,应探索出台扶持发展的政策。如监管部门将消费金融公司纳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再贷款支持政策范围,将对消费金融公司同业借款计入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范畴;允许消费金融公司接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体系,强化贷后资金用途监测,降低支付结算成本,优化客户服务体验。地方政府部门为消费金融公司拓展消费场景,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引导消费实体与消费金融公司进行对接,推进政务数据与消费金融公司共享。

规范助贷机构发展。助贷机构,特别是一些头部互联网平台拥有客户资源和金融科技优势,对消费金融的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有必要将其与消费金融公司的合作内容纳入监管范畴,明确未持牌的助贷机构不得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合理设定助贷机构向消费金融公司荐客收费标准,促进消费金融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孙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