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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8

□记者 仇兆燕

11月2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根据近年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评价内容,优化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机制。根据《办法》,监管部门每年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总体投放、成本及风险、服务结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经营及内控、服务地方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办法》的修订出台,将有助于更好发挥监管引领作用,激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小微金融战略导向,建立健全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小微企业服务质效,促进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据悉,《办法》共六章30条。《办法》所称银行为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政策性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办法》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评价结果划为四个等级

据悉,《办法》根据近年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要求,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评价内容。聚焦工作重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供给,优化信贷结构,落实尽职免责、绩效考核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推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二是优化指标设置和评价标准。注重服务实效评价,既考量银行自身指标纵向变化,又注重其与同业横向比较,提升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三是改进评价机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强化监管协同联动,在全国统一的评价体系内,给予省级派出机构一定自主权,以更好反映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效果。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信贷总体投放情况、成本及风险情况、服务结构优化情况、激励约束机制情况、合规经营及内控情况、服务地方经济情况等评价要素构成。同时,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普惠金融职能的司局在每年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结合当年小微企业金融工作重点,牵头对评价范围、评价要素、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分值权重等作必要和适当的调整,制定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另据当日同时对外公布评价指标表,其中,信贷总体投放情况评价要素下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占本行各项贷款之比、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三个二级指标,最高分分别为15分、8分、2分;成本及风险情况评价要素下设贷款成本、资产质量两个三个二级指标,其中贷款成本方面规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上年或不高于一定水平的,得满分;未实现的,得0分。”

在评价结果方面,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各指标加总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其中,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评价结果是政策试点、奖励激励依据

据《办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金融监管局当年度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工作原则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

在评价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明确,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可通过七种方式运用:一是在对单家机构的相关监管通报中,专题通报评价结果。二是将单家机构评价结果抄送有关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和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三是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评价结果抄送人民银行同级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以适当形式全辖通报。四是将评价结果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政策试点、奖励激励的主要依据,优先选择或推荐评价结果为一级或二A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评价结果为三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要求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加强监管督导。六是评价结果为四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专题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跟踪督促评估其后续落实情况。七是评价结果为四级,或合规经营、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评价指标中扣分较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相关现场检查中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同时,《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小微企业金融业务条线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大中型商业银行应当将一级分行评价结果与对分行的绩效考核挂钩。不过,《办法》也明确对当年新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监管评价的评价结果可不按前款要求运用。

对于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法》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别情形,对其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网站编辑 - 杜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