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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如何“既独立又懂事”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中国银保监会泰安监管分局课题组 发布时间:2022-07-29

为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当前大多数地方法人银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泰安银保监分局通过对辖内城商行和6家农商银行独立董事的制度规范、机制运作和实证效果进行专题调研,发现当下中小法人独立董事在促进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角色定位、有效履职、薪酬激励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独”“立”“懂”“事”四因素需要进行更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路径选择。 

独立董事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并在重大关联交易审议、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赋予特别职权。目前,上市银行独立董事制度已日臻完善,城商行和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在完成股份制改革后,也普遍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在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地方法人银行的股东构成更为复杂且公司治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股权质押、股权转让和关联交易管理等领域的公司治理乱象整治难度较大。在此背景下,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对于完善地方法人银行内部监督机制、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实际情况来看,山东泰安辖内7家法人银行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在完善公司治理、健全“三会一层”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突出独立性,管理更透明。各家银行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安排独立董事担任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在内部专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能够对公司董事会决议过程和内容进行审议披露,这为中小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了解和判断董事会决策决议提供了依据和途径,增强了社会公众、中小股东的安全感,提升了银行运营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优化结构比重,制衡更有力。7家法人银行共有独立董事15人,占董事会的比重均不足1/3。独立董事人数的合理占比,以及享有的聘请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中小股东征集投票权等权利,强化了董事会的制衡机制,在防止管理者欺诈、制约大股东、完善制衡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强化专业性,决策更科学。独立董事中,本地高校教师占比53.33%,其余均为会计师或律师,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占比80%,均为经济管理及法律等专业,大部分独立董事是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专家,学历层次和专业素质优于其他股权董事和执行董事,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声誉,能够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内控机制提出专业意见,使董事会决策更加谨慎理性,有利于“三会一层”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独立董事治理功能发挥不足

独立性难保障。辖区15名独立董事均由各银行“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提名,提名后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农商银行股权结构分散,平均每家银行的股东数量多达1000多人,中小股东人数众多、联系不紧密,很难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特别是县域农商银行的部分独立董事受董事长或高管邀请担任,属于“友情型”独立董事,受董事长或高管人员的意志影响较大,很少提出反对意见。

话语权打折扣。一方面,数量处于弱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均不足四分之一,最低的不足五分之一,尚未达到三分之一的监管要求。而执行董事占比普遍高于独立董事,最高达36.36%,内部人控制问题依然显著。另一方面,影响处于弱势。独立董事容易与董事长和高管层形成利益共同体,有较好的私人感情,在表决时可能会更多地考虑大股东、执行董事和高管层的意见建议,较少行使“否决权”,长期对各项议案零否决,也从未提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某种程度上成为咨询顾问,监督制约的“硬约束”不足。

专注度受限制。独立董事全部为兼职,日常主要从事主职工作,仅完成制度中要求的“每年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的工作量,较少参与银行日常经营管理,个别独立董事还在两家法人银行同时任职,其实际投入的时间、精力较为有限,难以全面掌握银行经营的真实状况,极有可能成为“花瓶董事、挂名董事”。此外,针对独立董事的专业培训较少,其对本行战略规划、经营质态、特色文化不够熟悉,对“三会一层”的履职边界把握不够准确,专注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受限。 

设计缺陷导致运行困境

信息共享“壁垒重重”。部分农商银行独立董事履职规定操作性差,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导致独立董事对农商银行的实际情况不熟悉、不掌握,很难深度参与农商银行的经营管理,影响了独立董事的决策水平和能力。同时,各银行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平均为6~7个,而独立董事仅2~3人,导致普遍存在兼任的情况,辖区还发现有2名独立董事徒有其名,不在任何委员会任职。个别银行的“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由非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独立董事没有行使权利的条件,信息共享不充分,导致其难以全面认识银行的内外部经营形势,难以准确把握银行风险状况。  

评价约束“机制匮乏”。目前地方法人机构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行为缺乏全面评价和有效约束。独立董事需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接受履职评价,根据履职评价结果进行薪酬支付。从辖区情况来看,针对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方式多采取自评且较为简略,仅简要列举参加董事会的会议次数、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等情况,其他履职事项往往缺失或体现为简要描述,难以全面准确地反映评价期内的履职状况,评价结果均为“称职”。同时,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失职问责制度,仅明确针对极端情况扣发薪酬,如“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经营决策失误导致本行遭受重大损失”等,未明确如果因董事会决议违规致使银行遭受严重损失且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该独立董事如何承担连带赔偿等法律责任,导致失职问责执行困难。  

激励相容“形同虚设”。目前,地方法人银行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务中对独立董事薪酬的研究和关注不多,薪酬设计较为粗放,多以年度津贴为主要形式,普遍缺乏履职评价机制,导致独立董事的薪酬与自身履职情况、银行经营绩效等不相关,也未与其他非执行董事薪酬形成差异化激励机制。部分银行长期维持较低的年度津贴,导致独立董事获得的显性激励不足。如辖区农商银行的独立董事薪酬每年考核一次,未形成统一的薪酬参考标准,平均在1万至3万元。

形在独、神在立、贵在懂、要在事

在现实审视和制度反思的基础上,以完善机制、优化路径、激发效能为目标,从四个方面寻求破题思路。

形在“独”。“独”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最重要表现,独立董事要做到“五独”:一是独立于大股东。商业银行作为高杠杆行业,资金来源主要为存款等负债,大股东往往具有“规模情结”。独立董事必须确保与大股东无关联关系。尤其是对于股权相对集中的城商行,要确保履职过程中能够代表中小股东和广大存款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二是独立于董事长。加强提名委员会的管理,吸纳中小股东进入提名委员会,提高独立董事选聘制度规范化、透明化、程序化水平,防止董事长实质上把持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确保独立董事与股权董事、执行董事相对独立。三是独立于高管层。尤其是股权分散、内部人控制明显的农商银行,要坚决避免“人情董事”。四是独立于监事会。要与监事会合理分工、共同协作,防止功能冲突、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或互相推诿,形成监督空白。五是独立于原单位。独立董事应与其本职工作无利益关联和冲突,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独立董事,不能同时为银行提供审计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神在“立”。一是“立规矩”。在章程、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独立董事的责、权、利。探索在重大战略规划制定、绩效考核体系设立、高管提名等方面,实施经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程序,对独立董事参与的失误决策或违法决策,要明确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促使其权责相当。二是“立规则”。督促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细化、量化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体系,根据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提案质询、发表意见、考察调研等情况建立日常工作台账,详细记载其履职时间、工作记录、对重要事项发表的意见等,作为每年度独立董事履职评价的主要依据。三是“立规范”。建立独立董事履职监管评价制度,对履职高效高能的独立董事进行范式总结推广;对不能保证履职时间、履职能力和效果较差的独立董事,督导予以解聘。指导银行充分披露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信息,增强市场约束。

贵在“懂”。一要懂政策。定期组织独立董事学习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经济金融知识和监管规章制度,组织到先进银行和大型企业参观考察,借鉴管理经验,开阔视野,以确保独立董事熟悉银行内部管理流程,提升履职能力。二要懂专业。独立董事必须是某一领域或行业的专家,能够对战略发展、公司治理、风险识别、内控管理等提出视角独特的专业意见。三要懂行情。中小银行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充分必要的信息和便利条件,如定期将财务报表、分析报告、监管通报、重大事项等材料报送独立董事,邀请独立董事参加月度或季度经营分析会议,使独立董事能够及时了解银行的发展战略、经营成果、监管指标。

要在“事”。一是夯实“谋事之基”。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达到占董事会总数三分之一的监管要求,合理分工、减少兼职,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要符合规定,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为提高独立董事权能奠定基础。二是善拓“行事之道”。督导中小银行建立独立董事与党委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机制,以及时反馈监督情况,构建监管部门、股东大会等听取独立董事意见的机制,加大对独立董事履职的支持。三是敢为“反事之言”。独立董事要定期对银行经营管理、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执行等情况开展调研,对银行机构重大经营决策独立发表意见,敢于否决不合规的议案,防止沦为“顾问董事”或“橡皮图章”,解决行权效果不彰的问题。(课题组成员:尹程、陈璇、焦玉磊、张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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