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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个不得!银保监会重拳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9

银保监会网站19日消息,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以及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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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稳健发展,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原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8章,5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二是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消保体制机制,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三是规范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四是关于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银行保险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五是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中国农村金融》记者翻看《管理办法》原文发现,全文二至六章用“22个不得”向银行保险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平定价明确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算法歧视。

《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条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催收行为进行了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采取暴力、恐吓、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催收等情形。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要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复制、下载、储存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

“算法歧视、暴力催收、违规查询个人信息等行为时有发生,《管理办法》的‘22个不得’戳中要害,为金融消费者撑起了保护伞。”业内专家表示。

《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纲领性文件,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银保监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推动落实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

以下为“22个不得”的内容

第十五条 【纠纷化解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消费者向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组织请求调解,银行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调解。

第十九条 【产品设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改进产品设计,对新产品履行内部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充分评估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并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不得违反监管规定针对普通消费者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营销宣传】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禁止驻点】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进驻营业网点或自营互联网平台,并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自主选择权】银行保险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
(二)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
(四)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五)采用令人误解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其他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平定价】银行保险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保障产品及服务的风险收益匹配、定价合理、计量正确。
在提供相同产品和服务时,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或风险状况的消费者实行算法歧视。

第二十七条 【公平交易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
(二)在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本机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四)信贷业务中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高于同一产品或服务利率水平的100%;
(五)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六)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
(七)其他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财产安全】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对资产管理产品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第二十九条 【资管业务管控】银行保险机构应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资质,不得组织、诱导多个消费者采取归集资金方式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购买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十条 【身份识别】银行保险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第三十一条 【核保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后,审慎调查、及时审核投保人告知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不得仅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新的方法或更严标准重新对承保条件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理赔管理】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

第三十四条 【教育宣传渠道】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多元化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渠道,在官方网站、手机客户端(App)、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

第三十八条 【自动营销】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宣传信息,应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消费者拒收或退订的,不得再以同样方式发送营销宣传信息。

第四十条 【催收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
(二)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
(三)采取暴力、恐吓、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
(四)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催收。

第四十二条 【收集】银行保险机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消费者明示同意。消费者不同意的,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平台】银行保险机构应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迹数据对消费者开展未经授权的营销活动。

第四十七条 【行为管理】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禁止违规查询、复制、下载、储存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超出自身职责和权限非法处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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