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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翼 护航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艾丽达娜 发布时间:2022-04-24

当前我国经济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对金融业影响日趋深刻,金融风险的化解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如何有效化解三重压力,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成为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金融领域的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峰两会期间携三份建议,针对金融领域的法制空白及漏洞,提出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推动实现金融业合规创新与稳健发展。 

健全金融法制建设 有效化解金融纠纷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相关纠纷数量、标的持续增加,但金融纠纷解决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刘峰指出当前我国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数据显示,金融领域相关纠纷数量持续增加,2016年至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金融借款、保险、证券等案件每年均近百万件。上海金融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8月20日,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1766件,审结20088件,涉案标的总额达5489.94亿元。金融纠纷数量持续增加的同时,对其进行统一的制度安排加以化解尤为必要。

“金融机构仍然有大量特定金融纠纷案件立案无门,如金额小、数量多、执行难的银行信用卡、网贷案件等,迫切需要构建有效的解决路径。”此外,刘峰还告诉记者,金融消费纠纷多头投诉、多头考核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为金融机构化解金融消费纠纷增加了难度。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市、区)银行业协会设立26家调解机构,在体制上,既有协会内部设立的,也有与人民调解或人民法院合作设立的,还有以民非企业形式设立的,也有与司法机关联合设立的。刘峰表示,行业协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解决金融纠纷的作用发挥上存在不足。尤其是行业协会调解金融纠纷如何实现调仲对接、调诉对接、调证(公证)对接,仍然缺乏制度性的构建,亟待明确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性质和法律地位。

在刘峰看来,金融纠纷调解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金融纠纷调解可大幅降低化解费用,与诉讼、仲裁等方式相比,金融纠纷案件调解费用普遍不到诉讼或仲裁的10%,通过委托调解付费或者协商收费调解成本则会更低。另一方面,金融纠纷调解有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和企业声誉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也有利于强化诉源治理,推动金融业稳健发展。

对此,刘峰提出一条针对性建议,通过总结近年来国内金融纠纷调解实践,借鉴国外及地区金融纠纷调解立法经验,参照有关国际条约,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明确金融纠纷调解的基本原则,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设立全国性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等一系列问题。

金融纠纷化解是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如何解决好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金融纠纷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任务之一。制定《金融纠纷调解条例》对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纠纷,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落实经济工作“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诉讼费用收取办法 提升风险化解效率

两会期间,刘峰带来的另一份有关金融法制建设的建议聚焦金融机构纠纷案件诉讼费用缓交与退还工作机制。

近年来,金融机构纠纷案件数量显著上升,尤其是银行业不良资产清收压力持续加大,采取诉讼手段清收的不良贷款越来越多,银行起诉案件的诉讼费垫款规模居高不下,影响了银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效益的有效提升,增加了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受理和退费处理的工作负担。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案件胜诉后诉讼费申请退还也存在困难。据统计,2015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胜诉案件中能够成功办理退费的案件仅占到约30%,尚有70%的案件诉讼费用申退工作尚未落到实处。刘峰认为这出于“三个缺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缺乏金融机构诉讼费缓交规定,金融机构等胜诉主体申请案件诉讼费用退还缺乏全国统一规范,金融案件诉讼费交纳与财产保全制度还缺乏必要的衔接。

此外,金融案件诉讼费交纳与财产保全制度也缺乏衔接。刘峰进一步解释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有效解决了金融机构执行担保问题,但在金融案件诉讼费用缓交申请、胜诉退费方面还缺少相应规定。”

对此,刘峰提出,应尽快制定《诉讼费用收取办法》,明确金融机构在一审、二审诉讼中可以申请或提交保函方式缓交诉讼费用。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制定诉讼费退费工作规范,而金融机构亦应采取多元化方式化解纠纷以降低诉讼费支出。

谈及降低诉讼费的具体路径,刘峰表示金融机构可采取协商、行业协会调解、仲裁解决等多元化方式解决争议,积极运用“调仲结合”“诉调对接”“调证对接”等创新纠纷解决方式,降低金融纠纷解决成本。 

规范律师调查令制度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银行流水是诸多案件中极为重要的证据,律师想要调取对方当事人的银行流水必须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或者律师持调查令,向银行调取银行流水。随着涉金融案件骤增,金融机构接待律师持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查询企业和个人客户金融信息的数量近些年来显著增长。然而律师调查令试行以来,其合法性不断地被法律界、金融业质疑。一些学者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赋予了律师调查权,但法律对律师调查权涉及商业秘密、金融交易信息、个人隐私等有明确限制。刘峰告诉记者,调查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法院调查权的一部分,部分地方高院自行发布或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律师调查令规定初衷值得赞赏,但部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刘峰指出,“目前各地有关律师调查令规定发布主体、涵盖范围、适用的法律程序/阶段、适用主体、调查令样式等均不统一,个别规定甚至存在矛盾之处,且出台律师调查令规定主体不尽一致。”此外,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律师调查令的态度也并不一致。基于以上三个痛点,刘峰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完善与律师调查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法律规定具体执行。二是禁止签发涉及个人客户金融信息的律师调查令。现阶段,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等制定全国统一的律师调查令规定,规范调取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三是倡议有关行业协会探索建立执业律师信息共享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乃至全社会应共同行动起来,合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护航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网站编辑 - 李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