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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中农商银行债权维护法律风险及防范

来源: 作者:​王平涛 发布时间:2022-04-24

随着农商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小微企业的持续深入,企业贷款风险也随之产生,在现有体制及法律体系下,农商银行清收化解相关风险贷款必须增强自身法律保护的能力,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逃避金融债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由于经济下行、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部分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企业破产后往往由于抵押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造成债权银行被动,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一些企业甚至存在逃废债的侥幸心理,利用破产机制之名,行逃废金融债务之实,使农商银行蒙受损失。企业破产逃避金融债权的表现形式多样,如采取破产前分立、转移或私分财产;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价格交易;非正常压价出售;提供财产担保;有选择地先行偿还其他债务而后申请破产;压低价处理破产财产等。

企业破产案件中农商银行债权维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来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通过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务操作中,农商银行实现债权仍然面临较多问题。

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阻碍,农商银行优先受偿权行使难以得到保障。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抵押权人就面临着如何就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不少障碍。一方面,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阻碍。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抵押债权需经债权人会议确认,而抵押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对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而言,抵押债权若被确认无效会增加破产财产,意味着一般债权人受偿的可能性及金额都得到提升。因此,从自身利益出发,债权人会议会尽力阻止抵押债权被确认,借此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更好地受偿。另一方面,破产清偿顺位并未明确。现行企业破产法虽然已将担保财产纳入债务人财产,但在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部分并未明确其顺位。破产程序涉及的债权关系数量繁多,受债权人各方利益冲突、职工安置等因素影响,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破产管理人出于稳妥起见,通常在债权人会议通过整体财产分配方案后才对担保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被架空,而一旦抵押物在破产程序中毁损灭失或者财产贬值,补偿金、赔偿金或抵押财产不足偿还银行债权的部分被列为破产债权,需要从破产财产中分配偿还,而此时破产财产基本上分配完毕,银行债权错过分配机会,农商银行的利益将可能受到进一步的损害。

企业破产前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农商银行债权难以得到有效清偿。实践中,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融资过多、投资过大等原因导致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他们往往利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在申请破产前想尽办法隐匿、转移资产,企图逃避债务,存在部分企业通过长期出租抵押固定资产企图逃避银行拍卖抵押物;部分企业通过更换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等方式新设企业,将原企业财产转移至新企业。当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时,企业已基本上没有破产财产可供执行,农商银行等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保证人以破产企业提供抵押担保为由抗辩,农商银行难以得到连带保证人代偿。当企业申请破产后,银行往往会选择对连带保证人提起诉讼,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庭审中,保证人往往会以企业处在破产清算阶段,待破产企业清算完毕后再履行保证责任,或者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为由进行抗辩,要求银行先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或者先通过破产程序处理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导致农商银行通过向连带保证人追偿实现债权变得异常艰难。

维护农商银行合法债权的策略

企业破产案件中能否有效地维护农商银行债权,从法律实践角度来看,关键在于农商银行必须全面了解破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准确掌握其财产处置情况;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快速处置抵押物;选择确定债权追偿对象,维护合法权益。

积极申报债权,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申报是参加破产相关程序的前提条件。农商银行只有申报了债权才能在后期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监督破产管理人履责,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债权人会议只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债权申报是确认农商银行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和能否得到破产财产分配的重要环节。农商银行在申报债权的同时,要迅速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确立债权及优先受偿权。《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防止债权人会议迟延确认农商银行债权或否认农商银行优先受偿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弥补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带来的弊端,同时也保全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加强与破产企业管理人沟通,提前行使优先受偿权。农商银行应积极主动与破产企业管理人进行沟通,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抵押手续完善的债权,在债权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争取提前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第25条“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及时处置抵押物,优先偿还农商银行债权是《企业破产法》《民法典》赋予抵押权人的民事权利。抵押物变现超过银行债权的部分可以作为企业破产财产用来偿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不足以覆盖银行债权时,农商银行可以及时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及时进行财产保全,正确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财产保全是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有效手段,撤销权和代位权是追回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的重要法律途径。《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可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农商银行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提起民事诉讼;如在企业申请破产后,无论是破产清算审计过程中还是利害关系人发现转移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时,可要求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追回相关财产。

准确判定保证人履约能力,合理选择追偿主体。在贷款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农商银行的客户经理不仅要关注借款人的履约能力,还要加大对担保人履约能力的关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破产清偿可能性和保证人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若破产清偿可能性很低,保证人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农商银行可以不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而是向保证人作出转让破产程序受偿权的承诺,通知保证人申报债权,同时向保证人提起诉讼,全额向保证人追偿;若保证人履约能力较弱,则选择自己申报债权,及时主张权利。


网站编辑 - 李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