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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保理业务如何更安全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张子龙 河北邢台农商银行金融市场部 发布时间:2022-03-25

2020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次从全国人大立法层面确立了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法律地位,为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单独提及“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体现了供应链金融的重要性。作为供应链金融领域最重要的融资手段,保理业务在供应链融资中的比重约为83%,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但相比于发达国家,国内金融机构在保理业务风险防控方面尚不具备丰富经验,业务运营中存在诸多风险隐患,近年来出现了广州承兴79亿元保理违约(以下简称广州承兴案)、闵兴医药22.68亿元保理违约等风险案例。以此为背景,笔者从《民法典》视角出发,分析保理业务的相关风险以及风控策略。

走近保理业务

《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由此可知,《民法典》所规范的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基础交易中又称“供应商”)将其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基础交易中又称“核心企业”)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商业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766条规定,可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理人是否可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保理融资款。有追索权保理人既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追索债权,也可以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返还融资款。无追索权保理人只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追索债权。同时,相比于无追索权保理人,有追索权保理人有权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但需承担一定的回购费用,即若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后,有追索权保理人需将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等费用的部分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章节从实务角度出发回应了当前保理业务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降低了开展保理业务的风险。《民法典》颁布之前,保理合同纠纷的案由可能被定性为“借贷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民法典》颁布之后,此类纠纷被定性为“保理合同纠纷”则无异议。同时,《民法典》明确“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转让标的,为保理人开展例如收取门票、租金、物业费等业务提供了法律支持;明确基础交易合同与保理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保理合同效力不受虚假基础交易合同无效的影响;明确了债权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条件,为保理人规避操作风险提供了指导;明确了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应收账款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责任,加大了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欺诈成本。

以广州承兴案为例审视保理业务风险

2019年7月8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斐资产”)所管理的某系列私募基金全部违约,涉及金额34亿元,资金主要是向广州承兴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本文统称“广州承兴”)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债务人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集团”)等公司。

2019年7月9日,京东集团回应称,广州承兴是其普通供应商,与其有一定的业务往来,广州承兴涉嫌伪造和京东集团的业务合同对外诈骗,并表示歌斐资产在被诈骗过程中自始至终未通过任何方式与京东集团进行合同真实性的验证。针对这一说法,歌斐资产方当天表示,广州承兴为京东集团供应商,双方之间存在大量长期交易。歌斐资产已就保理融资对广州承兴和京东集团提起司法诉讼。至此,广州承兴案全面爆出。事件涉及歌斐资产、云南信托等金融机构,据不完全统计,涉案金额共计约79亿元,皆是以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形式进行融资,应收账款债务人为京东集团等国内知名龙头企业。

广州承兴案暴露保理业务哪些风险?

信用风险。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根据《民法典》第761条,保理业务的首要还款来源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到期付款。因此,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是保理人开展业务时需首要考虑的因素。本质上,保理业务是基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共享产生的,一旦应收账款债务人违约,必然会影响保理人保理资金的安全。广州承兴案中,歌斐资产之所以同意向广州承兴提供34亿元融资,依托的即是应收账款债务人京东集团的强大付款能力。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信用风险。由“歌斐资产已就保理融资对广州承兴和京东集团提起司法诉讼”可推断,歌斐资产开展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可能性较大。根据《民法典》第766条和767条规定,有追索权保理人有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债权。此时,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信用状况、自身运营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将成为保理人较为关注的问题,以确保应收账款债权人有能力回购应收账款或偿还保理融资款本息等。据事件爆发前公开数据,截至2017年末,广州承兴总负债为83.21亿元,应收账款余额为74.8亿元,总资产为105.99亿元,显然,广州承兴无力回购34亿元的应收账款债权,最终导致风险全部暴露。

虚构应收账款的风险。一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单独虚构应收账款。总体分为两类,一种是应收账款债权人未与相关商业主体有任何业务往来,但因该商业主体有强大的信用资质,故伪造对其的应收账款;另一种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交易对手有极小金额的业务往来,但为获得保理融资,便虚构较大的贸易金额,这种情形更具有迷惑性。根据京东集团回应“广州承兴是其普通供应商,与其有一定的业务,广州承兴涉嫌伪造和京东集团的业务合同对外诈骗”可推断,广州承兴案属于第二种情形。此时,应收账款债权人应单独承担保理合同付款的民事责任及可能触及的刑事责任。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串通虚构应收账款。《民法典》第673条明确,在这一情形下,保理人对基础交易合同、交易资料等进行形式审查后并未发现贸易虚假情况时,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对其虚构应收账款的事实承担责任,不能以虚假应收账款为由进行抗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保理人也可请求法院撤销保理合同,要求应收账款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例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操作风险。一是确权风险。《民法典》第764条明确了保理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确权。为获取融资,应收账款债权人可能会伪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公章或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内部相关人员恶意串通,进行虚假确权,导致应收账款到期后应收账款债务人否认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广州承兴案中,由京东集团指出“歌斐资产在被诈骗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通过任何方式与京东集团进行合同真实性的验证”与歌斐资产提出“广州承兴为京东集团供应商,双方存在大量长期交易”可知,歌斐资产遭遇虚假确权的可能性更大。笔者在参与广州承兴尽调时曾提出需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进行确权,对此广州承兴的答复为:“可以将确权书文件通过前台交给应收账款债务人确权用印人员,但不能进行盖章的拍照”。对用印人员盖章过程拍照留痕是确权操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广州承兴的上述答复引发了笔者对于基础交易合同真实性的怀疑。

应收账款重复转让的风险。受让应收账款后,保理人应及时办理应收账款登记手续,否则,若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笔债权重复转让,会导致保理资金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由《民法典》第768条可知,应收账款转让后,保理人应及时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并及时通知债务人,避免应收账款多次转让产生的风险。广州承兴案中,歌斐资产虽进行了债权转让登记,但因应收账款真实性存在重大问题,登记也失去了意义。

金融机构如何防范保理业务风险?

学习《民法典》,研读法律条款。《民法典》将“保理合同”单列一章是对多年来保理业务实践成果的概括,对保理业务中的诸多争议点进行了明确。因此,金融机构应积极学习《民法典》,学懂弄通法律条款所规定内容,为稳妥开展保理业务提供强大法律保障。

严选行业与核心企业。保理业务是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融资的业务,行业前景和景气度直接影响保理业务的风险程度。因此,从事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结合不同区域经济特征,加强行业研判,坚持筛选优质行业。推荐选择国家政策或地方政府支持的行业,以及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小的行业,例如医疗、食品消费、生物医药、新能源等行业。应深入把握行业产业链运作流程和关键风险节点,把握行业运行周期,从中观角度出发加强保理业务风险防控。此外,保理业务中承担最终付款责任的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即核心企业,因此,核心企业的信用资质也就成为保理人开展保理业务最为关注的要素。金融机构应优先选择市场份额大、客户黏性高、经营时间长且运行平稳、产品或服务需求较为刚性的龙头企业,以及股东实力强且对企业支持力度较大的企业开展合作,例如医院、大型超市等。

搭建供应链金融平台。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保理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主导搭建供应链金融信息平台,引导供应商、核心企业共同参与,共享物流、资金流和数据等信息,提升基础交易信息透明度。供应链金融平台应当与核心企业、供应商的ERP系统和物流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实时传递与共享,及时记录核心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数据。同时,平台应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执行信息公开网对接,实现税务发票信息、企业信息变更、债权确权、企业失信查询等功能,从而有效降低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此外,保理人应重视提升平台的电子化管理和智能化运营能力,借助大数据等技术开展基础交易数据信息实时分析,建立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数据分析模型,在深入分析相关数据基础上对超出常规波动值的企业予以预警,提前规避风险。

完善风控机制。保理人应成立保理业务专营部门,专职负责保理业务营销和客户拓展工作,对供应商和核心企业承担首要的尽职调查责任,核实债权真实性,取得企业确权文件,及时跟踪投后情况。

具体而言,业务人员应严格核查基础交易合同、物流合同、货物交接单、内部审批手续、转账凭证单据、发票等,以及基础交易业务是否在当月、当期财务报表中体现,交叉验证基础交易的真实性。走访核心企业,访谈高管、财务及业务人员,通过走访掌握基础交易的真实情况和供应商在核心企业供应链中的优劣势。访谈企业人员时,业务人员应亲至被访谈人员办公室,确保该人员为核心企业员工,并留下相应证明,用于核对被访谈企业内部审批手续。同时,中台风控合规人员应审慎审核所提交的保理业务,从财务、法律、运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等角度开展核查,认真核对相关交易单据、发票、运输单等信息,及时识别保理业务风险。此外,还应关注核心企业的确权文件真实性,规避“萝卜章”等操作风险。

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保理业务不同于信贷类业务,一般没有抵质押担保措施,主要以应收账款回款为还款来源,对于员工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岗位员工不仅需要掌握企业总体情况,还需掌握基础交易、供应商与核心企业业务往来等情况。在具体工作中,首先应提升员工风险意识,组织学习典型违约案例,提升员工对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其次,应提升员工服务意识。保理业务需要核心企业的积极配合,例如尽调环节的访谈、确权等,员工应提升主动服务意识。最后,应着力加强员工培训。保理业务涉及主体较多,且应收账款及其转让涉及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有必要对相关岗位员工进行深入的专业知识培训。  

网站编辑 - 郭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