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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治思维”贯穿金融监管全流程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 金融法研究所研究员 林鸿 程雪鹏 发布时间:2022-03-25

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全面推进的当下,金融业风险防控与风险处置依旧是金融监管部门的工作重心。如何做好新一年的监管工作,确保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经济金融大局稳定,是摆在金融监管部门面前的严峻课题。

自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果,金融乱象与金融去杠杆得以遏制,目前已转入常态化风险防控和风险处置阶段。但金融监管部门在整顿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监管的法治思维和能力还需进一步提升。提升金融监管法治能力建设,首先应提升金融监管部门的法治思维能力。2022年银保监会工作会议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可以说是恰逢其时,意义深远。

以“法治思维”求解金融乱象

“法治思维”是区别于“人治思维”的一种思维与治理方式。坚持法治,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建党百年与建国七十余年经验的基础上得出的思想成果,也是受到广泛认可的共识。在金融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叠加的今天,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运用法治思维认识、分析、处理和解决中国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完善立法,织密金融领域行政立法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之网是贯彻“法治思维”的前提。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先探索实践,再建章立制。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成。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也在持续加快推进金融立法工作。2020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重点立法,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保障高质量发展。2021年,上述立法的修订草案均已开始征求社会意见并得到充分讨论论证,2022年有望落地实施。

但目前,金融领域诸多方面立法空白问题依然存在。既有的金融立法也有待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而不断完善。总体而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虽然位阶高,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稳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原则性有余而操作性不足的问题。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实践创新始终走在制度立法的前面,随着我国金融业态及交易活动加速创新,相关方面的立法缺漏亟待部门规章与地方立法填补。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立法框架

随着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管科技的持续创新,金融监管的理念、框架和制度建设均已进入新发展阶段。但金融监管立法却较为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022年银保监会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化金融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规则,严厉打击“无照驾驶”行为。但是,目前的法律依据尚不够健全。按照我国金融立法体系的惯例,一般是先由中央出办法,地方再按中央的办法来细化规定,并以此作为管理和处罚的依据。然而,实践中仍有一些规章的制定与修订门槛过高,难以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对一些规章进行了清理和整顿,废除了一些既有规定,但新的替代性规章仍需进一步完善。

鉴于金融产品的复合性、多变性与牵连性,金融监管实践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立法的真空地带,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可依,不得不依据“会议精神”去管理,监管依据不明往往容易造成监管的“刚性”不足或“一刀切”,上位法的缺位也影响了监管行为的合法性,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可预期性,从而制约金融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我国监管部门应当汲取经验与教训,加快规则供给速度,强化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平衡立法的科学性与效率之间的矛盾。

加强金融监管与司法协同创新

金融监管要持续改进执法与司法工作方式,加强金融监管与司法协同创新,在推进治理目标与化解矛盾纠纷中做到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并重。明代张居正曾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对于既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仍然是困扰实践的重大问题。立法者并非全知全能,法律法规的立法疏漏、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等问题,本就难以避免,加之经济生活中新业态所具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门槛过高,在执法过程中也会引发法律适用难题。诸如此类的问题均对作为执法者的监管部门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新时期,努力保持行政处罚高压态势,切实提高金融违法违规成本的同时,应当重视司法的作用,可推广司法与行政协同创新的工作机制,鼓励司法机关更多发挥规则供给者的作用。近年来,经全国人大批准,上海、北京陆续设立了金融法院;厦门市两级法院联合当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在全国首创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开展金融领域司法与行政协同改革创新的探索,均取得良好反响。此外,国内还有一些地区设立了金融巡回法庭、互联网法庭等专门处置金融类案件。上述司法创新,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对化解金融纠纷、快速解决争议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起到了重要作用,地方营商环境得到显著优化。新形势下,中央以及地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主动拥抱人民法院,尤其金融专业法院(法庭),实现金融监管与司法机构相互赋能、联动创新,一方面把法律规则以及争议解决的规则明确至争议发生前,提升金融执法与争议解决的专业性、科学性与时效性;另一方面充分调动人民法院在金融规则供给侧的独特价值,通过个案提炼总结裁判规则,填充金融监管相关法律规则的空白及漏洞,与金融司法相辅相成、形成闭环式执法,从而降低监管与司法机关的执法成本,实现金融业的合规创新与发展。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乃至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能力和水平,才能构建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人民防线,确保国家金融安全长治久安,护航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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