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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避免夫妻“假离婚、真逃债”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杨小勇 李禹龙 王红 发布时间:2022-03-25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当借款人或保证人为自然人时对已婚者都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但仅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一旦借款人配偶以未在信贷资料上签字否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银行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通过一则案例分析银行信贷业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对策。

一方签字的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2014年至2017年间,某银行陆续向借款人王某、抵押人陈某(王某、陈某二人原系夫妻,银行起诉前已离婚)发放贷款数百万元。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该银行仅要求王某一人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信贷材料中的借款人一栏签字。后王某、陈某无力偿还借款,该行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并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陈某二人抗辩称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信贷材料中,在借款人一栏只有王某一人签字,且二人借款后已离婚,借款不属于夫妻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行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信贷材料仅有王某一人签字,且借款已超出了家庭日常所需,该行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未将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行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信贷材料中只有王某一人签字,借款用途亦用于王某名下个人独资企业,但该企业的经营场所为王某、陈某二人共同所有的房产,陈某亦参与该企业日常经营,故该企业为陈某、王某二人共同经营,为此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的核心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针对这一问题,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充分吸收了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规则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的“共债共签”制度。在此种情形下,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主张债权时需要对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举证,如向法院举证证明《借款合同》《借据》的真实性、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款合同》《借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了《共同借款人承诺书》等。

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类债务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包括但不限于子女教育抚养费用、家庭成员医疗费用、吃穿用度费用等,这些债务是最为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银行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银行无需另行举证。但银行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即最终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把控仍存在风险。若客户申请贷款时的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配偶可能会以实际用途不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来抗辩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企业等。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又要考虑《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同时要结合夫妻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收益的分配等实际情况来综合判定。因此银行必须掌握配偶一方经营为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据,如收集经营实体的章程、股东名册、员工名册等材料。

坚持“共债共签”避免逃废债务

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广大、银行难以监控贷款实际用途等原因,银行对于共同经营、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对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了避免夫妻通过“假离婚、真逃债”等方式逃废债务,应以“共债共签”为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债务人婚姻状况变化对银行债权的影响。

贷前调查阶段需仔细核查借款人婚姻状况。银行在贷前调查阶段不仅要询问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还要收集借款人的征信报告、身份证、结婚证等身份主体信息佐证资料,必要时还可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的方式对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进行核实。

合同签订阶段需坚持“共债共签”,并限定贷款用途。一是对于已婚客户,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做到“共债共签”。具体操作来说,银行既可要求借款人夫妇都在《借款合同》《借据》等信贷材料上签字,也可要求配偶一方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方式来明确配偶一方对共同债务的认可和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二是夫妻一方借款时,则应在合同中明确借款限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目前随着线上贷款业务的发展,配偶一方借款的现象愈发普遍,此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重要的标准是贷款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对于此类贷款应在合同中明确借款用于日常生活,若用于其他用途,如投入证券市场、用于购置房产等,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贷后管理阶段需持续关注借款人婚姻状态,并做好证据留存。一是在贷后检查环节,要注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个人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特别是婚姻、收入、资产等信息是否变化。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或者借款人婚姻状况出现变化时,应及时对借款人及其配偶进行回访,回访中要注意留存借款人配偶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或者表现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二是当借款发生逾期,需通过诉讼方式收回时,银行应向借款人配偶一并主张权利,将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应全面举示《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强化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或通过列举信贷资料中的借款用途、夫妻双方的职业、家庭收入来源等来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


网站编辑 - 李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