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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系统不良资产处置应强化权责 发挥大平台作用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杂志社 作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潘正峰 发布时间:2022-01-03

全国2000多家农信社、农商行,治理能力强、资产质量优、管理水平高的机构仅占一小部分,多数农信机构与商业银行平均水平相比差距仍然十分明显。近几年监管环境趋严,经济常态变换,银行高速发展的浪潮褪去后,许多曾经的弄潮儿也不再体面,从近三年以来金融舆情看来,农信机构的风险四处开花,今天我们就来盘一盘农信机构的不良资产。

业务特点明显

用两句话形容农信机构的业务特点,可以说:个人业务小而不精,对公业务散而不分。

个人业务小而不精。农信机构的个人业务户均额度一般较低,因为要服务广大农户和城镇居民,客户群体较大,业务符合“小”的特点,但是很少有机构能做到“精”,这个“精”指的是管理上的精益求精,收益上的精打细算,风险上的精准施策。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多且复杂,农信机构发展历经几十年,上级管理部门几经变换,在成立省联社之前,农信机构的管理政策延续性不强,经营随意性较大,出现了许多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案例,假借冒名贷款、内外勾结骗贷、违规核销贷款等等,给农信机构后续的改革发展埋下了巨大的历史包袱,处置起来难度非常大。二是信用贷款管理能力差,农信机构开展小额批量业务是长项,也是能力范围内的业务,但是从现代商业银行角度来看农信机构做小额批量业务,风控的前中后台都很落后,风险模型和制度粗放,授信调查分析能力不足,发生风险后处置反应慢。

对公业务散而不分,一是农信机构业务多集中在区县,而区县的生意圈子往往较小,很多并无亲戚或同乡关系的客户看似无关联,但实际上这些小企业主往来联系密切,有的甚至形成利益共同体,农信机构的对公贷款看似分散在不同主体,现实的情况可能是这些贷款被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企业主用了,风险分散成了聚集。二是在“贷款不出县”的规定之前,农信机构发放的很多异地贷款从一开始就存在巨大风险,这些贷款很多是经各种关系“介绍”的,被包装成好的项目,很多异地客户表面上是来自不同地方的不同主体,但是背后也难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三是一些农信机构的高管人员,利用内部管理不严,动用职务之便,人为将一些本应认定为大额贷款的业务化整为零,分成若干笔业务办理,这些贷款能骗过监管和行管部门,但是骗不过时间,暴雷也是迟早的事。

风险来源及成因

一是地区经济依赖度高,农信机构业务的主体是支农支小,而这两个群体天然有高风险属性,作为国民经济的最末端,经济新常态、新冠肺炎疫情、中美贸易战、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最终传导到经济的末端都是巨大的打击,而依托于县域经济的农信机构在黑天鹅事件发生时也往往首当其冲,即使国家出了各种政策措施将风险暴露延后,最终暴雷时承担风险的还是农信机构。除了信用贷款的风险,即使是抵押贷款,当地方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抵押物处置也是棘手的难题,不管是商品房、商业用房用地,还是股权等,想要在当地市场快速处置都不太容易,处置不了最终也会影响资本充足率等其他指标,形成恶性循环。

二是关联交易隐蔽性强,违规关联交易是监管部门近几年重点关注的领域,也是风险高发领域,一些农信机构大股东入股之初就在盘算如何套取资金,如何无风险套利,把机构当成了提款机,导致机构增资扩股以后不但没有增强资本实力,反而劣变成高风险机构。加之农信机构之间的联系天然较其他金融机构更加紧密,因此农信机构与股东等开展关联交易有更加隐蔽的渠道,例如互相给兄弟行社的股东授信,达到套取入股资金等目的。

三是高管道德难以把控,农信机构的风险之一就是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内外监督机制的缺位,信息披露相对不透明,导致农信机构在业务开展方面,尤其是大额贷款、同业业务、资产购买及处置、股东引入等方面,高管有很大的话语权,一旦抵不住诱惑,或顶不住压力,都会对机构造成很大影响。这样的风险如果不加控制,不仅在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起到反作用,而且可能给整个农信系统带来传染性风险。

四是公司治理尚不完善。全国的农信社基本都完成了股权改造,即使尚未改制农商行的联社,也已经完成资格股到投资股的转换,性质与股份制无异,因此农信机构的公司治理完全应该按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但是大多数农信机构的公司治理只做到了形似,而没有做到神似,治理主体之间职责边界不清、责任划分不明、监督机制缺位,股东权利难以保障,股东违规行为无法杜绝,信息披露内容简单、渠道单一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例如一些监事长、风险总监在强势的董事长面前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当前主要措施

一是出表管理。为短时间内缓释风险,优化指标,一些行社采取时间换空间的方式,通过多种手段将表内不良贷款置换到表外,暂时将风险隐藏。这种手段实属无奈之举,不但增加了行社经营成本,还造成了一定的违规风险,治标不治本。

二是集中清收。对于个人贷款形成不良的,很多行社在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下,通过与公检法机构组成老赖清收队等形式打击公职人员和企业职工逃废债行为,对一些历史久远甚至已经核销的小额农贷、职工贷款等信用贷款,开展集中清收。这种措施能够起到一定震慑作用,净化当地金融环境,保护行社资金安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容易产生舆情风险,最终起到的效果相比于大额不良贷款也只是杯水车薪。

三是续贷掩盖。如果贷款风险由本届高管造成,或者虽不是本届高管造成但是现阶段上级指标任务考核严厉,行社可能会采取续贷等掩盖风险的方式,优化报表。加之行社高管之间交流比较频繁,一个地区的高管可能几年内就会轮动甚至互换,一些本应暴露的风险在大家一致默契下,会继续掩盖直至击鼓传花到最后一个接棒人。

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问责追责机制,明确责任划分,建立完善奖罚制度,大额追责重在高管,小额问责重在员工,压实处置责任,风险不能一核了之,重大业务违规要向监管部门报备,断掉违法违规者继续为祸四方的后路,对严重违法的高管和员工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形成高压震慑,降低新发风险。

二是建议省联社强化资产处置职能,尽可能盘活全省不良资产。一些行社受到抵债资产的拖累,迟迟难以通过发展走出泥潭。可以允许省联社设立专用于化解农信系统风险的资产管理公司,对全省的抵债资产进行统筹处置,这样不仅能够确保行社不良资产真实出表,还能提升抵债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升处置效率,充分发挥省联社大平台对接大市场的作用。

三是对于因为支持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形成的不良贷款,建议政府落实风险补偿机制的同时,协调监管部门允许对此类贷款严格筛选后进行五级分类调整,避免对行社后续支持乡村振兴战略造成过重的负担。


网站编辑 - 王珊珊